探矿费按什么比例分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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探矿费按什么比例分摊

  •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

    2017年4月20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三部门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,中央、地方按照4:6比例分成

    2023年4月14日  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,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。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;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全部缴入中央国库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

    2010年9月20日  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:出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评估、确认费用,公告费、咨询费。 中介机构佣金、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、费用等。

  • 国务院印发《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》(附全文)中国

    2017年4月21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关于印发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    2017年1月13日  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和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2020年6月9日  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 2020年5月1日起收缴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,按本通知分成比例执行。 重庆市财政局、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  • 三部委发通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中国政府网

   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(记者韩洁)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,明确规定自9月1日起,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,其中20%归中央所有,80%归地方所有。 省、市、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

  • 矿权百科77 矿业权占用费(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)是什么?

    2022年10月24日  《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规定,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分别归属中央(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和省级财政(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增刊20162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网

    1998年2月12日  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,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;评估报告报探矿权、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,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,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,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。 准予转让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

  •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

    2017年4月20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三部门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,中央、地方按照4:6比例分成

    2023年4月14日  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,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。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;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全部缴入中央国库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

    2010年9月20日  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:出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评估、确认费用,公告费、咨询费。 中介机构佣金、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、费用等。

  • 国务院印发《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》(附全文)中国

    2017年4月21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关于印发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    2017年1月13日  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和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2020年6月9日  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 2020年5月1日起收缴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,按本通知分成比例执行。 重庆市财政局、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  • 三部委发通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中国政府网

   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(记者韩洁)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,明确规定自9月1日起,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,其中20%归中央所有,80%归地方所有。 省、市、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

  • 矿权百科77 矿业权占用费(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)是什么?

    2022年10月24日  《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规定,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分别归属中央(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和省级财政(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增刊20162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网

    1998年2月12日  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,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;评估报告报探矿权、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,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,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,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。 准予转让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

  •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

    2017年4月20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三部门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,中央、地方按照4:6比例分成

    2023年4月14日  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,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。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;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全部缴入中央国库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

    2010年9月20日  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:出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评估、确认费用,公告费、咨询费。 中介机构佣金、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、费用等。

  • 国务院印发《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》(附全文)中国

    2017年4月21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关于印发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    2017年1月13日  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和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2020年6月9日  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 2020年5月1日起收缴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,按本通知分成比例执行。 重庆市财政局、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  • 三部委发通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中国政府网

   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(记者韩洁)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,明确规定自9月1日起,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,其中20%归中央所有,80%归地方所有。 省、市、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

  • 矿权百科77 矿业权占用费(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)是什么?

    2022年10月24日  《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规定,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分别归属中央(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和省级财政(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增刊20162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网

    1998年2月12日  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,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;评估报告报探矿权、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,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,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,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。 准予转让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

  •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

    2017年4月20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三部门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,中央、地方按照4:6比例分成

    2023年4月14日  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,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。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;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全部缴入中央国库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

    2010年9月20日  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:出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评估、确认费用,公告费、咨询费。 中介机构佣金、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、费用等。

  • 国务院印发《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》(附全文)中国

    2017年4月21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关于印发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    2017年1月13日  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和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2020年6月9日  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 2020年5月1日起收缴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,按本通知分成比例执行。 重庆市财政局、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  • 三部委发通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中国政府网

   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(记者韩洁)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,明确规定自9月1日起,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,其中20%归中央所有,80%归地方所有。 省、市、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

  • 矿权百科77 矿业权占用费(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)是什么?

    2022年10月24日  《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规定,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分别归属中央(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和省级财政(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增刊20162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网

    1998年2月12日  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,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;评估报告报探矿权、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,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,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,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。 准予转让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

  •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

    2017年4月20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三部门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,中央、地方按照4:6比例分成

    2023年4月14日  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,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。地方管理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:6的比例分成;其他我国管辖海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,全部缴入中央国库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

    2010年9月20日  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中可以开支以下成本费用:出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评估、确认费用,公告费、咨询费。 中介机构佣金、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、费用等。

  • 国务院印发《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》(附全文)中国

    2017年4月21日  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∶8,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。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。 (三)在矿产开采环节,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。

  • 关于印发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    2017年1月13日  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,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和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》、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我们制定了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2020年6月9日  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 2020年5月1日起收缴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,按本通知分成比例执行。 重庆市财政局、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有关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  • 三部委发通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 中国政府网

   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(记者韩洁)财政部、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发出通知,明确规定自9月1日起,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,其中20%归中央所有,80%归地方所有。 省、市、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

  • 矿权百科77 矿业权占用费(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)是什么?

    2022年10月24日  《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》规定,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分别归属中央(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和省级财政(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探矿权、采矿权)。

  •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增刊20162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网

    1998年2月12日  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、采矿权价款,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;评估报告报探矿权、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、采矿权的,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,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,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。 准予转让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

  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的通知

    为规范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征收管理,促进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,现调整我市探矿权、采矿权使用费分成比例,市与区县(自治县)财政按照5:5比例分成。